执行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法律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相应部门人员,疏忽职责,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足额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致使执行结果迟迟不能实现的行为,这就是执行裁定失职罪所涉及的概念。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素有三个,分别是主体、客体和行为。
主体是指犯罪的实施者。执行法律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疏忽职责,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无法得到及时执行,这些承担职责的人员就有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客体是指被侵害的对象。在执行裁定失职罪中,客体是法律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和权威,犯罪行为使得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无法得到及时、足额的执行,从而导致了众多特定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
行为是指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执行裁定失职罪的具体表现是在执行法律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时,疏忽职责,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去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因此导致执行结果迟迟不能得到实现,失职行为产生了相应的不良后果。
总之,执行裁定失职罪是一种有明确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文,且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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