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此外,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因此,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到民事案件并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那么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将会退还。而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双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那么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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