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但下列案件除外:(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因此,公诉刑事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但是,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对于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协商,也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赔偿数额在和解协议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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