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内向用人单位主张了相关权利,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发生中断重新计算后至申请仲裁时未超过一年的情形,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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