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在法庭上,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也可以提出证据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同时,被告人还可以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总之,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利自行辩护。如果被告人无法自行辩护或者需要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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