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是否必须使用传票并非一成不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传票主要针对的是被告人、证人等参与庭审的人员。对于自诉案件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可能不要求必须出具传票即可开庭。然而,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重大或复杂案件,为了确保程序的正义性和合法性,通常需要发出传票以正式通知被告人出庭应诉。传票不仅体现了对法律程序的尊重,也是对被告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障。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开庭确实需要传票来保证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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